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浦北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QZZC2025-C3-990175-QZSZ)的质疑答复函

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浦北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QZZC2025-C3-990175-QZSZ)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于 2025-07-23

质疑人:****点击查看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海晖路9号2号楼1层105号-20

法定代表人:李方云

电话:159****点击查看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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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关于****点击查看物业管理服务(****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7月16日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贵公司提出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推荐原则》中 “2.2供应商自2021年以****点击查看建设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荣誉证书的,每项得1分,满分2分。(提供所获荣誉的相关证明材料)”限定特定行政部门奖项,构成差别待遇,诱导“特定关系业绩”,涉嫌内定倾向。
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服务作为系统性的服务工作,供应商获得奖项荣誉是企业综合实力、专业能力、服务品质和社会认可度的重要体现,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颁发的相关奖项或荣誉证书本身是对其过往业绩相对客观的呈现,采购文件中设置该评分标准具有必要性。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释义要求,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可以设置**性的非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点击查看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其提供的相关奖项或荣誉证书对于采购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人来说具有权威性、专业性,也是行业内部公认的业绩证明。
本项目对供应****点击查看建设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荣誉证书进行评分,颁发机构不****点击查看建设部门,也包括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该项评分未限定奖项荣誉颁发机构以及供应商的行政区域,同时,行业协会奖项因评选主体非法定监管机构,标准统一性、公信力存在差异,未纳入评分范围属于采购人对评价依据的合理选择,不构成“人为缩小竞争范围”。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设定的奖项荣誉未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综上所述,本项目该评分项设置合理,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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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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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物业类项目共招标过 3 次; 业主共合作物业供应商 2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南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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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物业服务, 中标 77次, 占比 84.62%
重点地区: 江西, 中标 68次, 占比 74.73%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4 次, 中标金额 8395.29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1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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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物业服务, 中标 49 次, 占比 96.08%
重点地区: 广西, 中标 51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20 次, 中标金额 17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