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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赛****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垚峰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帅威 联系电话:136****点击查看7421
邮编:545026
地址:**市东环大道145号金色世纪北门18栋1-7号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点击查看金鸡岭校区等区域保洁绿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采购人****点击查看于2025年5月1日10:00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自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期间,****点击查看中标的部分项目人员投入已经不少于453人,本次统计的员工数还未包含2024年上半年中标且正在履行合同的人员数,由此可以完全确定****点击查看员工数超过300人员,远远超过他们在中小企业申明函里自己承诺的202人。依据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点击查看从业人员数大于300人,营业收入为58967.53万元,远远大于1000万元, 已经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评标时价格分不得享受优惠。鉴于****点击查看不如实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弄虚作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鉴于****点击查看不如实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取消****点击查看的中标资格,请求采购单位重新招标。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点击查看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第五条“****点击查看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点击查看提供的2024年底购买社保人数为202人,营业收入为58967.53万元。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点击查看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据上所述****点击查看属于小型企业。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点击查看财政厅投诉。
****点击查看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