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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学校校园保洁及水电维修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县****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省**市**县城南街****点击查看商铺S-142号
被投诉人1:**金泉****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点击查看**办事处**南路西侧阳光时代城4号C楼2楼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中心学校
地址:**省****点击查看小学**路校区西北60米二楼
相关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新站区颍河路以北**北路以东新站总部经济大厦B24楼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1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并于7月1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于2024年8月22日向财政部门递交投诉书,距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质疑函的时间间隔已达30个工作日,超出投诉有效期限。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综上,投诉人未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本次投诉不予受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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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