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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路以西、西南大道以北交汇处****点击查看**活动中心园区内3A3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一兵
联系人:符华
质疑项目名称:安保管理服务
质疑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日期:2025年8月12日
采购人:****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5年8月12日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收到《质疑函》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点击查看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人)报价为:****点击查看151元,项目需求47人,经测算其人均单价2723.67元/人。对照最新的**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在不含税金、利润、服装、奖金等其他因素情况下,最低工资(2200元)+最低社保(932元)核算出人均单价最低为3132元,加上税金、利润、服装、奖金、工具等费用单价只会更高。因此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没有企业合理利润,涉嫌恶意低价竞争,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关于报价的要求,肯定会影响安保管理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答:****点击查看小组复审意见,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报价,评审小组综合所有供应商的报价,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评审小组认为成交人磋商报价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且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情形。同时,没有证据表明成交人无法保障服务人员最低工资和依法缴纳社保。
同时,我中心致函成交人要求其对报价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成交人在回函时****点击查看公司经营策略作出的报价,并再次承诺不影响本项目的服务质量,能够诚信履约。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处理结果
质疑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20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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