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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点击查看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采购
原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点击查看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采购答疑公告
“****点击查看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答疑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问:一、招标文件第39-40页,投标人荣誉或获奖(3分)
自 2021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县(区)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小组)颁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信用与服务类等类荣誉的,每获得一个得 1 分,满分 3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获奖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同种类型荣誉提供 1 个即可,同一类型的荣誉不同单位、不同时间颁发的不累加得分。农业产业化龙头类: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点击查看基地、****点击查看基地认证单位等;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类:如质量奖(含提名奖)、食品安全突出贡献企业、食品安全示范企业、放心食品配送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企业等;信用与服务类:“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优秀供应商或服务商、信用评价 AAA 级信用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招标文件仅认可县(区)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点击查看委员会/领导小组颁发的三类荣誉,****点击查看机关、事业单位、****点击查看协会等其他合规主体出具的有效荣誉证书,颁奖主体范围存在明显限制。
大量长期从事食材配送、****点击查看行业协会诚信、食品安全类奖项的企业,所持证书无法参与计分;行政类荣誉名额少、获取难度高,企业难以依靠自身经营能力主动取得,直接导致不同类型市场主体无法平等参与分值竞争,破坏招投标公平性。
建议修改为:
投标人荣誉或获奖(3分)
自 2021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县(区)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小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学)会颁发的食材类荣誉的,每获得一个得 1 分,满分 3 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获奖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点击查看协会(学会)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如为项目获奖,须同时提供项目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
(4****点击查看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点击查看机关派出机构、****点击查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服****点击查看幼儿园食堂食材供应,幼儿食材安全标准严苛、社会关注度高,对供应商食品安全管控、规范化经营履约能力要求高。招标文件当前设置的荣誉全体企业均有机会参评获得,且与本项目食材采购的实际需求、履约管控要求相适配。
2、招标文件第41页,仓储配送保障能力4.自 2025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纳入县区级及以上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的得 3 分。
注:
(1)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截图或文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2)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体现企业名称。
我司认为:
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录定位:专项政策性保供名录,仅用于突发事件下粮食储备、应急调拨工作,仅针对粮油单一品类应急保障;
2.本项目实际服务需求:公办幼儿园全品类日常食材配送,覆盖蔬菜、肉禽、水产、粮油、调味品等,核心考核常态化仓储、多品类配送、全链条食品安全管控、日常稳定供货能力;
3.是否纳入粮食应急保障名录,无法反映企业全品类食材配送、日常食堂供货履约实力,评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联,违反法规要求。
诉求直接删除“自202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纳入县区级及以上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的得3分”整条评分条款,消除排他性、无关评审指标。
答:不予修改,条款维持不变。各级发改部门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认定覆盖食材配送、农产品供应等多类主体,获评企业具备成熟仓储、保供、食品安全管控体系,可体现企业综合保障能力,该指标与项目履约能力正向相关,条款不予删除、不予调整。
3、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荣誉或获奖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县(区)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小组)颁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信用与服务类等类荣誉的,每获得一个得1分,满分3分。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类:如质量奖(含提名奖)、食品安全突出贡献企业、食品安全示范企业、放心食品配送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企业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遴选评审的省级****点击查看餐厅和省****点击查看学校食堂是否在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类范围内。
答:不予认可。****点击查看幼儿园食堂原材料食材配送,上述奖项针对食堂终端运营管理,不涉及食材生产、分拣、配送环节管控能力,与本项目食材配送业务无关,不计入对应荣誉得分。
4、部分地区县区级及以上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未公示,提供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是否满足要求
答:不予认可。招标文件已明确注明“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截图或文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评审标准清晰、无歧义,故不予采纳。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1.招标人
招标人:****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路与樊洼路**民生大厦20楼
邮编:230031
联系人:汪主任
电话:0551-****点击查看7665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井岗路1100****点击查看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向西100米)一楼
邮编:230031
项目负责人:金工
电话:0551-****点击查看7407
****点击查看
2026年08月0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