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科学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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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点击查看学园快递收发室 |
起始日期 | 2025年07月29日 09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5年08月11日 17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 未租 | 地址 | **省**市**区**科学城启动区 |
面积/数量 | 87.6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房产(土地)证 |
资产性质 | 其他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是否允许转租,分租 | 否 | 出租期 | 1年(1年) |
响应有效期 | 14个自然日 | 免租期 | 无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45个工作日 | 招租底价 | 5元/平方米/月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是否允许承租方进行二次装修 | 是 |
资产用途限定 | 配套 | ||
履约条件 | 1.按时交纳租金、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2.未经出租人书面确认不得擅自转租; 3.负责物业租用期间的消防安全,如做二次装修的,须经出租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及消防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4.若最终获得承租权,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的45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及管理服务合同,并不得修改合同内容条款,且签订合同(含附页)的名称须与报名资料一致,否则即视作违约; 5.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最终以签署的合同条款内容为准。 |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履约保证金金额 | 0 |
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竞价招租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经出租方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采取协议租赁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如公告期限内未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租户报名,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信息公告期限 10 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 2 周期 |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 | 线下报名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依法注册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报名者须承诺信誉良好,与招租人无任何违约、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存在欠缴租金等情形)、法律纠纷、欠租行为及不良记录(此条审核结果最终以招租人审核意见为准),报名者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从事快递收发业态经营期限不少于1年; 4.快递收发室在**门店数不少于1家; 5.报名者涉及违规经营或存在意识形态不安全的或存在报名者之间交叉任职或报名人相互串通报价的情况均不予考虑,此条作为否决性条款; 6.报名者提供租赁规划运营方案,****点击查看公司简介,店面定位,规划运营等内容。招租人将对报名者提供的方案进行实审查,招租人有权拒绝不符合招租需求报名。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意向承租方于公告截止日前至我司报名,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意向承租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信息查询单; 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结果; 4.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第4条的租赁规划运营方案; 5.报价一览表(模版出租方提供)。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结果; 3.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第4条的租赁规划运营方案(含商务条件报价等); 4.报价一览表(模版出租方提供)。 |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5年08月11日 17时00分00秒 |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出租方地址 | **市光****点击查看社区**大道481****点击查看广场1B2801 |
业务咨询人员1 | 喻小姐 | 业务咨询电话1 | 159****点击查看8014 |
联系地址 | **市光****点击查看社区**大道481****点击查看广场1B2801 |
其他
特殊事项说明 | 1、出租方将对意向承租方资格进行审核,如意向承租方不符合租赁条件要求,出租方有权不允许其参加本物业租赁; 2、承租方经营业态及品牌在租赁经营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重新招租该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公示期间投标主体即为合同签约主体,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含装修期)不得变更合同签约主体; 4、若遇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情形,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因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后续装修及经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营业执照办理等各类相关证照需承租方自行申报办理,出租方予以配合,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影响正常营业,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重新招租该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