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于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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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物业类项目招标11次,合作供应商8个,潜在供应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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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工作部门,****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点击查看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点击查看

2025年5月20日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点击查看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24〕8号)和《****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纳入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任务,列入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市、县(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与房****点击查看领导小组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运营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租赁运营的,以产权单位作为出租单位。

投资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单位共同所有的,通常以投资建设单位作为出租单位,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以合同为准。

第五条 市、县(市、****点击查看政府(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与房****点击查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及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行政区域进行划分,其中,**片区范围为防钦铁路以**域,**片区范围为**路以北、跨海大桥以**域,其余范围为市主**;**市、**县按照行政区域分别负责。

市、县(市、****点击查看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及项目申请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按照《****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点击查看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点击查看建设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及时受理项目申请。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下户型套数原则上不少于80%。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保障性租赁住房**类项目一般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改建类项目一般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 **类项目,****点击查看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或在建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手续。按建设进展提供相应材料,其中在建工程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项目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方案。包括项目总平面设计图、标准层平面图、户型配比表等内容。

(三)运营方案。面向社会出租的,运营方案应包含运营单位信息、需求摸底信息、出租方式、租金价格、房源情况、供应对象、装修标准及运营期限等内容。定向出租的,运营方案应包含经建设单位、园区管理单位或本系统主管部门等单位或部门盖章认可后的运营和租金管理制度。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提供通过提级论证相应材料。

(五)其他按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改建(改造)类项目,包括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方案。包括拟改建(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改建(改造)技术方案、户型配比表等,可根据需要,包含必要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工程等内容。改建(改造)类项目应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等规范标准,满足消防安全、环保卫生、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涉及环境和结构安全的,还应提交相关评估报告。改造工程规模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运营方案。按第九条第(三)点要求提供材料。

(三)其他按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纳入管理类项目,包括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市场租赁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产业园区宿舍,存量闲置的商品房、政府公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其中,在建棚户区改造工程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户型面积标准。

(一)建设手续。提供权属证明、竣工验收备案等证明材料。在建棚户区改造工程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按第九条第(一)(二)点要求提供材料。

(二)运营方案。按第九条第(三)点要求提供材料。

(三)其他按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除上述**、改建(改造)、纳入管理类项目外,市、县(市、****点击查看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建设套数发生变化的,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认定书变更,提交变更申请、说明等变更申请材料。原项目认定书发放部门应重新核定变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变更手续。

第三章 项目运营

第十四条 项目认定书发放后,项****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项目认定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上传至**保障性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主体应为企业、****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建设单位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运营方式可分为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出租指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出租,定向出租指面对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等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其中,面向社会出租的,运营主体所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

(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点击查看政府指导价管理,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由运营单位测算,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点击查看小组备案后执行,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适时评估。****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建设筹集且面向本单位员工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在上限以下自行确定,****点击查看小组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运营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类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如享受中央、自治区、**市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改建(改造)类和纳入管理类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6年,如享受中央、自治区、**市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

运营期限未满,无正常理由(或未经批准)退出或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中止租赁合同的,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并牵头负责追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发展改革、自然**、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政策依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从该项目符合****点击查看政府官网上发布租赁信息之日起算。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最低运营期限届满后,可申请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后,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并应当恢复原规划用途使用或作为长租公寓使用,其中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只能恢复原规划用途使用。

(四)申请认定的项目应无以租代售、变相销售或引入自然人**建房等情形。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提供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经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纪要或确认书。****点击查看办事处****点击查看政府应当对征求意见工作给予指导。

第四章 申请、准入和配租

第十六条 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房的**民、青年人等群体。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主要配建宿舍型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问题。区域范围内无房是指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项目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

无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

申请人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第十七条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不得挑客拒租。其中,用人单位整体承租和定向出租的,应及时更新入住人员名单并上传至**保障性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仍有富余房源的,经运营单位同意后,可面向社会出租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或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 ****点击查看政府官网发布租赁信息,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租赁信息中应当明确租赁对象、租赁流程、房源情况、租金价格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申请人应向运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三)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明、离婚证明、丧偶证明、未婚承诺书等);

(五)提交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最近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结果;

(六)运营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定向出租的以及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当地准入条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点击查看建设部门进行备案并对住房状况进行再次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运营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步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和符合条件申请人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安排入住合同期限应当为三个月至三年。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执行。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自愿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予以退出。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信息报项目****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

第二十三条 房屋维护。运营单位应当规范运营,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等相关制度,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安全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点击查看政府(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与房****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点击查看建设部门不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和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购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租赁所得资金需****点击查看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专户管理,租赁所得资金必须用于偿还本项目债务,还清债务后仍有结余的,****点击查看集团公司其他保交房建设。

房地产企业出售存量商品房所得资金,必须用于偿还本项目债务,还清债务后仍有结余的,****点击查看集团公司其他保交房建设。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的建设和运营违规行为,应责令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通报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注销项目认定书、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责令退回财政奖补资金等措施处理。违规情形一般包括:

(一)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2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

(二)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的;

(三)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四)入住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五)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六)引入自然人**建房的;

(七)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八)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的租赁违规行为,应责令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运营单位可解除其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违规情形一般包括:

(一)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擅自增加同住人;

(三)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

(四)破坏或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可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租赁住房租金。

第二十九条 产业园区配建宿舍型****点击查看学校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适用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实行单独管理,****点击查看建设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通知于印发之日实施,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点击查看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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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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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物业类项目共招标过 11 次; 业主共合作物业供应商 8
上次中标企业: 广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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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保洁服务, 中标 7次, 占比 58.33%
重点地区: 广西, 中标 12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3 次, 中标金额 915.99
潜在竞争对手: 共 7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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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营部较弱
核心业务: 物业服务, 中标 1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广西, 中标 1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东兴****作室较弱
核心业务: 物业服务, 中标 1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广西, 中标 1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 次, 中标金额 0.7
防城****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物业服务, 中标 3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广西, 中标 3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 次, 中标金额 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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