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检测所试样粗加工劳务外包承揽项目进行供应商公开招募,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点击查看试验检测所试样粗加工外包
2.采购标的概况及范围:****点击查看检测所试样加工室使用设备型号GB4250X70II 、DFS4250 、H-53 共计11台(承揽方提供锯条),对接收样管按加工标准、方法要求锯切成符合要求的坯料尺寸,加工安排可以满足日产日清要求,按粗加工坯料合格尺寸件数结算,合同期限一年。
3.建设或交货地点:****点击查看
4.项目类型:服务
二、报名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服务;具有钢管锯切业务承揽业绩;
2.在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点击查看公司。
3.应标公司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过往招投标中无廉政违法违纪记录。
4.需符合****点击查看安全生产准入条件(附件1),准入材料踏勘现场时提供。
三、咨询和报名
1.报名联系方式:姜春光:186****点击查看2630.(招标部电话)
业务联系方式:王培龙:151****点击查看4511;张振国:139****点击查看2815(业务部门电话)
2.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9月4日**时间17点前。
3.报名地址:(双平台共同报名)
①https://beps.****点击查看.com:58080/beps/login.jsp(供应商协同平台)
②https://bid.****点击查看.cn:11443(天管招标信息发布平台)
登录上述两个平台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根据报名要求分别在两个平台提供报名资料。
1.名称:项目名称+企业简称;
2.具体资料如下:
(1)提供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服务等内容)。
(2)需提供三年以内有相同或相似钢管锯切业务承揽业绩证明(合同或协议,至少3份)。
(3)报名时提供在“信用中国(网址:www.****点击查看.cn)”近一个月内的信用中国完整报告。(https://www.****点击查看.cn/→在搜索框内输入投标人名称→点击搜索→点击投标人名称→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保存)
(4)本年度和上年度的税收完税证明、当月的无欠税证明。(该两项****点击查看税务局提出申请并下载)。
(5)提供邮箱,用于后续事项通知。
备注:以上资料需扫描为pdf(不可加密)
(四)现场踏勘
经甲方邮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资料(附件1)电子版资料需加盖公章(已有****点击查看的“相关方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合格供方无需提供),超期视同放弃。
四、备注
1.****点击查看公司资格初审,未通过审核的单位网站告知。
2.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网站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人提出,公告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上述时间以外的异议,公告人将不予受理。
3.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形式答复,异议处理电话:022-****点击查看2226(招标部电话);邮箱:****点击查看@citicsteel.com(招标部邮箱)。
4.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点击查看招标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为准。
5.****点击查看对本公告保留最终解释权。
公告单位:****点击查看
2025年8月29日
附件1:
相关方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在公司范围内合法、合规使用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经营、辅助生产、运输、检修、项目建设等从事作业活动的相关方单位,特要求作业类相关方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依据:《**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安全 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向本单位全体 从业人员公示。在管理架构、岗位设置等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内容进行调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相关制度,每
年至少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一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审核要件:
(1)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中 5.2.2 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岗位特点和作业内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点击查看公司文件或主要负责人签发形式颁布实施的现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中标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计划、有落实、有台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审核要件:按照本单位制度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交本年度提取计划及使用台账。
三、从业人员≥100 人的单位,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 人≤从业人员<100 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不足 30 人的单位,应当配备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中建议培养或聘用一名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工程师资质的人员进行安全服务。
依据:《**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审核要件:
(1)中标项目所需人员的花名册(明确职务和岗位工种)。
(2)安全网络图并标注成员职务、姓名及联系方式。
(3)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的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
资格证书,证书必须处在有效期和通过继续教育状态。
四、规范用工行为,不得使用超龄员工和童工;为全体员工开展健康体检,不得 安排患有****点击查看公司中标项目。(需中标后提供)
依据:《相关方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用工年龄为:相关方单位现场作业 的从业人员应有如下年龄限制:按照最新的法定退休年龄男 63 周岁以下/女 58 周岁 以下,并严禁招用童工,严禁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相关方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食堂、物业保洁等岗位员工年龄限制可放宽至男 65 周岁以下/女 60 周岁以下,但必须要求身体健康。
患有心脏病、高(低)血压、癫痫、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基础病的人员,在施 工作业过程中因听力、视力缺陷和突发心脏病、高(低)血压、癫痫等病症极易导致 事故的发生,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因素。
审核要件:
(1)身份证复印件(与员工花名册一同提交)。
(2)相关方单位员工入厂前,应向****点击查看医院开具的本年度健康体
检报告。
(3)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和危险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审核要件:
(1)电工、焊接切割工、高空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煤气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2)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起重
机械指挥、叉车司机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限 内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3)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高处
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设施工主管部门颁发的有 效期限内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有效期限内的培训
合格资格证。
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开展三级安 全教育。有计划、有培训内容、有考试、有培训效果评价。(需中标后提供)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一)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二)对新录用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三)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
门培训;
(四)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审核要件:
(1)本单位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考试试卷。
(2)本年度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需中标后提供)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审核要件:
(1)根据员工花名册,提交近期的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2)使用临时雇用劳动者的,须提交个人人身意外保险(保额不低于 100 万,
医疗保险保额不低于 8 万,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00 元/天)。
八、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及工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和规程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审核要件:
(1)中标项目所需设备设施台账、检验检测报告或出厂合格证。
(2)工器具台账,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设备应有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九、要有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每 1-2 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需中标后提供)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审核要件:
(1)本单位年度内接害岗位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2)本单位年度内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领取台账(应突出配
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名称及配发频次)。
十、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与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审核要件:
(1)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文件,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
方案。
(2)应急预案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一、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作业风险 辨识分级管控清单、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同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和告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审核要件:
(1)本单位作业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清单。
(2)本单位各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十二、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方单位要配备最够数量的现场监护人员;配备必要的 检测仪器、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做到有台账、有检测维护记录。 (需中标后提供)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监护管理制度》各分厂/部门和相关方单位在从事各类危险作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安全监护人员,对作业全过程实施旁站式安全监护,确保作业现场无违章、无隐患。
(1)对涉及特殊作业的单位提交防护装备台账。
(2)有限空间作业的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三脚架、安全绳、全身式安全
带、防毒面具、多种气体检测仪等;涉及高处作业的应配备安全绳、全身式安全带、防坠器、防坠网、**环、自锁钩等;涉及动火作业的应配备灭火器、防护镜、焊工鞋帽手套等。其他危险作业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应急器材与设备。
(3)应急救药品清单。
凡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或提交虚假、伪造报审资料的相关方单位,公司各管理单位不得予其签订承揽、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