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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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杭甬高速公路**段金**以北场地(**市**区尹大线与**湾环线高速交叉口西北侧)三年租赁权
51.25 万元(首年) | 约23400平方米 |
2024-09-12 |
2024-09-26 |
**沪杭甬高速公路**段金**以北场地(**市**区尹大线与**湾环线高速交叉口西北侧)(详见平面图)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点击查看-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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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流程相关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点击查看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沪杭甬高速公路**段金**以北场地(**市**区尹大线与**湾环线高速交叉口西北侧)出租 |
土地证号 | 浙国用1997(字)第010010号 | |
土地面积 | 23400.00平方米 | |
用途 | 杭甬高速公路 | |
类型 | 交通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4年10月14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国用1997(字)第010010。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按腾退后的现状交付。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6、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结果行权)方式,优先权行权规则如下:结果行权:动态报价先由非优先权人竞买方先按信息公告规定的方式在自由报价期及限时报价期(合称“竞价阶段”,下同)进行竞价,竞价阶段结束后竞价产生最高报价人和最高报价(优先权人不参加竞价阶段的报价过程)。上述最高报价人可在竞价阶段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报价一次(须不低于前述最高报价且在600秒内完成报价),该报价为最终报价。报价结束后,由优先权人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就最终报价表达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1) 若优先权人未在1800秒内行权,则报最终报价的竞买方为受让方。(2) 若优先权人在1800秒内行权,则受让方为优先权人。动态报价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得自由报价及限时报价阶段最高报价,即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竞价阶段);第二阶段为竞价阶段产生的最高报价人追加报价,即最终报价考虑期,用时至多600秒;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即行权考虑期,用时至多1800秒。特殊情形:如非优先权人竞买方在第一阶段均未产生报价的,则第二阶段自然消灭,直接进入第三阶段,该情形下的第三阶段用时至多1800秒。优先权人在第三阶段须行使优先权报价后方可成交,如优先权人未在第三阶段行使优先权报价视为优先权人放弃竞买。7、该项目仅出租场地,不含地上建筑物。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联系人 | 汤经理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5-****点击查看9272 | |
联系地址 | **省**市越**袍**堰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51.25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51.250万元,第二年起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点击查看加工场地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5万元。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3、承租方须在承租前对出租标的情****点击查看办事处对该出租场地的相关意见要求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生产经营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地理位置、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全部投入成本、基建、装修等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租赁场地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使用该土地所发生的一切生产和经营费用、管理费、水、电、能源、网络、通讯以及其他市政配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费、消防安检费、门前三包费等)由乙方据实承担,并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或单位缴纳。5、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场地的平整、遗留的构建筑物拆除、以及遗留建筑垃圾清运。6、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竞得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擅自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不得调换使用或抵押,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立即收回土地,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并赔偿出租人的损失。8、租赁合同期为叁年,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合同总价”、“每年租金”、“租赁起始日”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租赁合同详见附件。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用由承租方承担。10、承租人在经营时,不得超出租赁场地所规定的范围,在靠高速公路围墙一侧30米内,不得建造任何建(构)筑物;同时****点击查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区域有一定的规划要求,承租人不能影响周边环境,也不得**临时建筑。11、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能为“负面清单”内行业内容,且入驻后需先办理好所从事相关行业的环境影响报告、环保“三同时”意见及相关绿色生产工艺等资料,未取得相应以上文件前不得进行生产,且明确不能办理的不得承租;同时承租入驻单位相应注册地址、税收、统计关系需转入标的土地所在地**省**市**区齐贤街道,如承租人违反以上规定,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立即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后果和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12、承租人不得在租赁的场地上生产、经营、****点击查看政府有关明令禁止和对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存有危害的产品和物品,否则,出租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立即收回出租的场地,由此造成的后果和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13、如因国家或出租人建设需要时,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的,将会至少提前二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二个月时间内无条件拆除所有建筑(构)物,并将场地恢复原状后退还给出租人;逾期退还或不按要求退还,视为承租人自愿放弃租赁场地内所有建筑(构)物及其他一切物品的权利,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出租人拆除相关建筑(构)物或处置相关物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14、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合同签订后一星期内,由承租人一次性缴纳第一年场地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在租赁起始日前一星期内,由承租人一次性缴纳第二年和第三年场地租金。15、承租方应遵守以上相关交易条件条款和租赁合同条款,如因不能履约相关交易条件和遵守租赁合同条款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涉。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信息披露终结。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吴女士 | 电话 | 400-****点击查看-393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上****点击查看东路332号**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www.****点击查看.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