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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高新区TG5-2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
原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5-09-02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高新区TG5-2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补疑1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各投标人:
现对**高新区TG5-2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项目编号:****点击查看)补疑如下:
疑问1.招标文件第68页“拟派人员荣誉奖项”:“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配备的人员中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
此条是否可以修改为:投标人配备的人员中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或投标人配备的人员中自2020年1月1日以来获得地市级及以****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点击查看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
答:该条款旨在考察投标人拟派人员近期的、经由权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能力与业绩。设定由“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是为了保证荣誉奖项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可比性。您的修改建议不予采纳,该评分条款按招标文件原条款执行。请您依据现有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疑问2.招标文件第68页拟派人员荣誉奖项: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配备的人员中获得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
本项目对荣誉的描述是否可以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配备的人员中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点击查看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物业管理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
答:关于您提出修改“拟派人员荣誉奖项”颁发机构范围的建议,招标人经审慎研究后,决定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地市级及以上****点击查看政府管理机构,其颁发的荣誉奖项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普遍认可度,评价标准统一,能有效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2)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评选机制、标准及范围差异较大,其奖项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可比性难以统一衡量,不宜作为本项目评分项的认定依据,以避免潜在的不公平竞争和法律风险。
疑问3.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荣誉和奖项第二项“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或优秀单位或先进集体或先进企业荣誉或五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最高4分。”
我司获得的文明单位的颁发单位为:**市****点击查看委员会。请问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
疑问4.评分办法中拟派人员荣誉奖项“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配备的人员中获得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
我司员工在物业服务工作中表现优异,积极参与职工创**劳动技能竞赛活动,****点击查看工会颁发“金牌职工”****点击查看宣传部颁发“最美职工”荣誉,请问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荣誉必须由“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需是物业管理类荣誉或奖项。
疑问5.招标文件第68页中“投标人荣誉奖项”:“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或优秀单位或先进集体或先进企业荣誉或五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最高4分。”
从语言表述及文字理解上,“突出”与先进、优秀等同一涵义,各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评优评先时,所使用的荣誉名称并非**统一,如“先进单位”、“优秀企业”、“突出贡献单位”、“模范集体”等多种表述。请问:突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高新区长**路2221号
联系人:祁工
电话:190****点击查看5402
招标代理:****点击查看
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点击查看5033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