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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26-2027年度安保服务业务**单位征集补遗通知
各申请人:
****点击查看2026-2027年度安保服务业务**单位征集补遗通知如下:
1、征集文件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中:
“3.1.4纳税额:****点击查看公司年均纳税额不低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500 万元人民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或完税凭证)复印件,所有材料需清晰显示纳税单位名称、纳税金额、纳税期间)。”
修改为:
“3.1.4纳税额:申请人上一年度(2025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点击查看公司及申请人直接持股100%****点击查看公司缴纳的税款,视同申请人的纳税额,均可计入。****点击查看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所有材料需清晰显示纳税单位名称、纳税金额、纳税期间)。”
征集文件中其他纳税额相关说辞与本条款描述不一致的,以本条款内容为准。
2、征集文件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中:
“3.1.5业绩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公共交通类安保服务(含安检)业绩合同至少1个且每个合同含税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提供合同复印件不得对合同单价、总价、人数、服务面积、服务时间等关键信息进行遮挡)。”
修改为:
“3.1.5业绩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公共交通类安保服务(含安检)业绩合同至少1个且每个合同含税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提供合同复印件不得对合同单价、总价、人数、服务面积、服务时间等关键信息进行遮挡)。”
3、征集文件第12条综合评分表中人员规模及社保部分:
“500人≤自有安保人员<600人,且近6个月(2026年4月-9月,或者2026年3月-8月)连续为600名及以上安保人员缴纳社保的得5分;300人≤自有安保人员<500人,且近6个月(2026年4月-9月,或者2026年3月-8月)连续为500名及以上安保人员缴纳社保的得3分;;”
修改为:
“500人≤自有安保人员<600人,且近6个月(2026年4月-9月,或者2026年3月-8月)连续为500名及以上安保人员缴纳社保的得5分;300人≤自有安保人员<500人,且近6个月(2026年4月-9月,或者2026年3月-8月)连续为300名及以上安保人员缴纳社保的得3分;”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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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