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点击查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211MA34DAHN0Q;工商注册地址:**市**区鼓岩路1号138-140)、肖清兵(身份证号码:42102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212):
经查,你公司实施的韵梦呤健康养生馆装修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G301.****点击查看.1 ,该工程施工合同金额50万元整,属于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的裁量档次,****点击查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250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清兵,拟作出罚款人民币650元(大写:陆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6月27****点击查看公司和肖清兵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翔住建交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翔住建交罚告〔2025〕2号),你司已不在该址,现场亦无相关工作人员,文件无人签收,肖清兵电话无法接通,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均无法完成。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邮寄送达也于2025年7月7日被退回。鉴于我局通过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及肖清兵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可前来我局,**市**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大厦718室(0592-****点击查看988)查阅】,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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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