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关于厦门韵梦呤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关于厦门韵梦呤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于 2025-07-18

**韵****点击查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211MA34DAHN0Q;工商注册地址:**市**区鼓岩路1号138-140)、肖清兵(身份证号码:42102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212):

经查,你公司实施的韵梦呤健康养生馆装修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G301.****点击查看.1 ,该工程施工合同金额50万元整,属于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的裁量档次,****点击查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250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清兵,拟作出罚款人民币650元(大写:陆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6月27****点击查看公司和肖清兵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翔住建交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翔住建交罚告〔2025〕2号),你司已不在该址,现场亦无相关工作人员,文件无人签收,肖清兵电话无法接通,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均无法完成。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邮寄送达也于2025年7月7日被退回。鉴于我局通过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及肖清兵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可前来我局,**市**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大厦718室(0592-****点击查看988)查阅】,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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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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