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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说明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作出如下澄清说明:
更正1:
招标文件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所有标段投标人必须提供”
原7.投标人提供“天眼查”“企查查”“企信宝”等平台查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截图(提供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更正为:投标人提供“天眼查”或“企查查”或“企信宝”等任一平台查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截图(提供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更正2:
原第九标段:冷冻类
投标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1-2条之一,且同时提供第3条: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可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可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同时提供生产厂家有效的营业执照、《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厂家出具的授权证明(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及投标人公章)。
更正为:投标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1-2条之一,且同时提供第3条: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须提供有效的①“《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②《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可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同时提供生产厂家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须提供有效的①“《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②《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厂家出具的授权证明;(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及投标人公章)。
更正3:
第九标段:冷冻类
原投标人每提供1辆自有的冷链车的得2分,最多得10分。(车辆为自有的: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彩色照片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自有车辆持有人可为投标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车辆为租赁的:提供车辆租赁合同、行驶证、车辆彩色照片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
更正为:(三)配送车辆能力:10分
投标人每提供1辆自有的冷链车的得2分,最多得10分。(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彩色照片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
更正4:
原第十标段:猪肉类
投标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1-2条之一,同时提供第3条: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可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
第十一标段:畜禽肉类(牛、羊、鸡、鸭、鹅等及其制品)
投标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1-2条之一,同时提供第3条: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可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
更正为:第十标段:猪肉类
投标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1-2条之一,同时提供第3条: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
第十一标段:畜禽肉类(牛、羊、鸡、鸭、鹅等及其制品)
投标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1-2条之一,同时提供第3条: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
更正5:
原第十标段:猪肉类 第十一标段:畜禽肉类
(五)供货能力:7分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得5分,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可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
更正为:(五)供货能力:7分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得5分,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查)
更正6:
3.9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一式叁份投标文件(包括壹份正本和贰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装订成册,每个标段分开装订并注明第几标段;其中第六标段、第十一标段、第十二标段按类别递交投标文件,如第六标段□调味品、□干杂,供应商报名两个类别,则投标文件递交数量为调味品类一式叁份投标文件(包括壹份正本和贰份副本),干杂类一式叁份投标文件(包括壹份正本和贰份副本),第十一标段、第十二标段以此类推。
请各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上述要求提供对应证明材料。本澄清说明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若与原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说明为准。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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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