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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简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点击查看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点击查看中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现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意见****点击查看住建局。
联系人:姜源 联系方式:0475-****点击查看558 邮箱:****点击查看@126.com
****点击查看中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点击查看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点击查看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点击查看中心**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管理,其他旗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共享****点击查看中心**,应到****点击查看进行准入核准,核准情况****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已核准的运营企业及所持有运营车辆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核准机构进行申请,经核准同意后进行变更。共享单车投放量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优质的租赁服务。
第五条 ****点击查看、**区****点击查看执法局、****点击查看执法局抽调相关负责人员成立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负****点击查看中心**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年年底,****点击查看组织相关方对共享单车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决定下一年度的总投放量,根据考核结果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投放规模视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章 告知事项
第六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入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企业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和研发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完整的企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6.运营相关合同;
7.具备履行共享单车路面运营管理标准的能力。
(二)其他
1.****点击查看政府特许经营范围,鼓励市场公平竞争;
2.当投放量达到核定的城市承载量时,暂不接受新的运营企业的申请,对于新的申请列入储备项目,实行轮候制。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中心**停车点的划定工作,**区范围内的由**区****点击查看执法局划定,****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执法局划定;停车点划定信息报送****点击查看。共享单车的停车点的设定要符合以下条件:
1.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地下通道;
2.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化用地;
3.禁止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盲道;
4.禁止占用消防栓半径5米内地带;
5.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部位及其两侧5米范围;
6.禁止占用公交站点5米内范围;
7.****点击查看幼儿园门口周边50米范围。
第八条 共享单车路面运营管理标准
1.推动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建设,各运营企业必须将车辆信息接入平台,接受管理。
2.共享单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电子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3.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4.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5.实行一车一牌制,每台车上配备一个头盔;
6.为提高管理效率,节省成本,各运营企业配备足够的停车秩序管理维护人员,人车比例不小于1:100。鼓励在各运营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建立停车秩序管理维护人员共享的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区域管理,并按规定在停车点配套设置停车点指示牌;
7.禁止向未满16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8.不得向用户收取押金,不允许设定给予用户脱离运营监管的使用政策;
9.运营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运营商按比例分摊。
第九条 监督检查考核
****点击查看对****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指导,依托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对运营车辆进行监控,对运营企业共享单车投放量进行监督考核。
科尔****点击查看执法局对**区范围内的共享单车运营管理进行日常监管和考核,****点击查看执法局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共享单车运营管理进行日常监管和考核。
(一)考评内容:
1.运营机制:包括资质证件、办公场地、人员管理和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2.科技化监管:包括数据对接质量与时效、投放车辆的数据接入率和电子围栏管理三个方面。
3.车辆管理:包括车容车貌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含车辆日常摆放秩序管理、精准停放技术应用)、车辆仓库管理(含仓库配置情况、仓库管理情况)、车辆安全管理(含单车头盔配置、单车号牌安装)四个方面。
4.用户服务:包括用户保险、投诉受理和处理、用户信用制度三个方面。
5.政企联动:包括落实政策要求效率、重大活动响应配合、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和填报报表材料四个方面。
6.加分项:包括交通安全文明宣传、****点击查看政府媒体表彰三个方面。
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考评标准按照附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常规项(运营机制、科技化监管、车辆管理、用户服务、政企联动)和加分项,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实行基准分值95分、加分项5分的计分制。
第十一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至84分(含)之间的,为合格;
(三)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至69分(含)之间的,为基本合格;
(四)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意竞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或发现存在平台数据作弊现象、缺项漏项的;
(四)擅自超额投放车辆,经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五)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七)除不可抗因素,****点击查看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三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由考评组统一组织评分。
第十四条 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原则上每三个月考评1次(必要情况下,经考评组决定,可随时启动该考评程序),考评结果作为总量调控、企业配额增减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考评组各单位于下一考评周期首月月中前,对照评分细则中各自考核内容,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检查、查看资料和听取企业运营管理情况汇报等形式,完成对各企业上一考评周期的考核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告企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奖惩运营企业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优秀的运营企业,在企业原始配额数量范围内给予配额奖励或表彰,配额奖励具体数量视公共池情况由考评组研究确定。
(二)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合格的运营企业,保持现有投放配额不变。
(三)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基本合格的运营企业,阶段性减少核定配额20%的路面投放量,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自然日完成核减车辆的回收工作,核减工作完成次日起开始计算减投周期,期限为1个月。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其加强管理。年度内累计2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的运营企业,永久减少核定配额的20%的车辆。
(四)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减少核定配额50%的车辆配额(持续一个考核周期)。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整改。一年内连续2个考评周期或者累计3个考评周期考评等级不合格的企业,给予清退处理,清退出场产生的费用由该运营企业承担。
(五)在考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反监管要求的、****点击查看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或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行业监管部门可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对涉事企业给予清退处理,清退出场产生的费用由该运营企业承担。
第六章 其他考评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档案,确保考评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并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对于经考评核减车辆的运营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对企业核减车辆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共享单车监管平台予以数据更新,确保考核奖惩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责、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共享单车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考评材料,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消极应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2年,原办法同步废止。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