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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10时20****点击查看公司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2025年-2028年樟木镇25个村(居)垃圾清运服务(GGZC2025-C3-040039-ARXM)中标结果的质疑函”,****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点击查看采购部门,****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汇报。****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点击查看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点击查看市汇****点击查看公司,两家投标单位均没有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答复如下:
1.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中查询到的中标人社保信息缴纳人数为0”;**市**区****点击查看公司该信息在2023年度报告和****点击查看市汇****点击查看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显示无人员社保,即为2023年和2024年的数据。经过询问中标人,同时要求其提供佐证材料,中标人已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2.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要求,****点击查看小组审核,**市**区****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市汇****点击查看公司均符合投标资格;
****点击查看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市罗****点击查看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注销工商主体,所以其不具备投标资格。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质疑事项2回复:本项目投标响应单位为****点击查看、**市**区****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市汇****点击查看公司、**市罗****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小组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以上四家都进入详评。贵公司质疑“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市罗****点击查看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注销工商主体,所以其不具备投标资格”,经询问核实,此质疑事项成立。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为****点击查看、**市**区****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市汇****点击查看公司共三家,满足开评标条件。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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