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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项目包号: A
(二)项目名称:汽车租赁项目
(三)预算金额:100,000.00
(四)采购需求:
1 | 20-29座 | 20 | 1.00 | 11.00 | 2025-03-11 至 2025-12-31 | |
2 | 40座及以上 | 50 | 1.00 | 15.00 | 2025-03-11 至 2025-12-31 | |
3 | 20-29座 | 20 | 1.00 | 11.00 | 2025-03-11 至 2025-12-31 | |
4 | 40座及以上 | 50 | 1.00 | 15.00 | 2025-03-11 至 2025-12-31 | |
5 | 40座及以上 | 50 | 1.00 | 15.00 | 2025-03-11 至 2025-12-31 | |
6 | 20-29座 | 20 | 1.00 | 11.00 | 2025-03-11 至 2025-12-31 | |
7 | 20-29座 | 20 | 1.00 | 11.00 | 2025-03-11 至 2025-12-31 | |
8 | 40座及以上 | 50 | 1.00 | 15.00 | 2025-03-11 至 2025-12-31 | |
9 | 20-29座 | 20 | 1.00 | 11.00 | 2025-03-11 至 2025-12-31 |
1 | 一、服务需求 (一)公务用车中巴车型为丰田考斯特,丰田海狮等同级车;大巴为宇通,金龙等同级车,所有车辆租赁单位和车辆****点击查看**定点范围内。 (二)日标准租赁费用含8小时、100公里,分别报出每种车型的日标准租赁费用以及超出的里程和工时的报价。 (三)**市区内租车: 1.服务时间为用车人员用车任务结束为止。 2.公里数由乘客上车至下车(完成用车任务)抄表双方签字确认。 3.费用按日标准租赁费用+超工时或超里程结算,超出8小时外按超工时结算;超100公里外,按超里程结算。若同时超工时和里程,租车费用结算以实际用车结算。 (四)长途租车:指**市外(含**市现有所有区县)用车。 长途租车仅按行驶里程结算(日标准租赁费用+超出里程费用),里程需经双方签字确认,采购人不再支付工时的费用,租车费用结算以实际用车结算。 二、服务要求 (一)所有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 (二)车险要求:车辆保险应当齐全,包含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以上)、承运人责任险。具备相应车辆商业保险、乘客险等相关险种;未提供保险的车辆为无效投标。 (三)车辆主要在**省内公务出行使用(省外用车等同省内),驾驶员证件齐全并且具备长途驾驶能力。驾龄不得少于5年,必须具备与所驾车型相匹配的相关证件。租赁车辆登记日期为五年之内,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5万公里。 (四)出租方为每辆车提供一名专职驾驶员,保障出租方驾驶员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需为驾驶员购买保险,驾驶员无法满足承租人规定要求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更换驾驶员。驾驶员在租赁期由使用方按规**排调遣,期间包括跟随使用方出差。 (五)出租方提供24小时安全的出车服务,随叫随到,遵守承租人的相关规定,接到出车任务后半小时以内保证可以出发,包括节假日。 (六)租赁方长期固定使用的车辆,由出租方提供一份易损易耗件清单,并具有长期提供货物易损耗零配件的能力。 (七)租赁****点击查看**部****点击查看车行驶证、车辆年检应当合法有效,因车辆安全事故导致的理赔事宜全部由出租方负责,使用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车辆租赁使用期间,车辆所有的维修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九)如遇有车辆故障或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坏、丢失、被盗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租方应提供不低于相同规格的车辆,不得因此影响承租方工作。如果因出租方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出租方应按照本次出车时租车费用的2倍标准对承租方予以补偿。 三、其它事项 (一)承租方不负责驾驶员的食宿费用。 (二)报价包含车辆租赁费、燃油费、车辆维修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各种保险费、管理人员劳务费、驾驶员劳务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三)服务期间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四)出租方提供服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承租方人身、财产等受到损害的,需要出租方承担责任。 (五)双方对未尽事宜具体协商。 |
(五)竞价公告时间:2025-03-11 10:05:43
(六)供应商报价时间:2025-03-12 ~ 2025-03-14 18:00:00
(一)本项目的供应商采用公开邀请的方式,符合需求的供应**可以参与。
(二)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的按照采购需求中规定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响应。供应商没有对采购需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三)如果因为供应商报价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1)供应商按采购需求逐项响应报价,系统自动计算总报价,报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
(2)竞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多次报价,也可以撤回报价,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为最终报价。
(3)竞价时间截止后,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采购人对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核,如认为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应当向供应商说明理由。
(4)采购人确定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采购人可任意指定一家成交。
(5)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变更采购需求,或者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竞价项目终止。
联系方式:李 ****点击查看6008
采购单位:****点击查看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