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负一层弱电机房内部分区域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78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5-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5-28 |
出租底价 | 45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于小姐 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点击查看5358 0571-****点击查看5367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点击查看中心A座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点击查看负一层弱电机房内部分区域 | ||
坐落位置 | ****点击查看健身中心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5)**市不动产权第****点击查看857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9147.71 | |||
房屋用途 | 文体娱乐用地/体育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点击查看负一层,无房屋所有权证,招租面共计5.1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租赁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2、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5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5.1 |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以《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以后在每一租赁年度开始前,承租方应至少提前30日向出租方支付该租赁年度的租金。 | ||||
租金调整方式 | 3年租金不递增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10%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移动通信基站用房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承租方须在出租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移动通信基站用房。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扰民,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4)承租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不得随意损坏场地原有设施及其用途,不得擅自将场地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5)承租方施工需报备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施工、工作人员应持有承租方颁发的《基站临时出入证》和工作证或身份证,严格遵守房屋所在大楼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大楼管理,施工和维护不得影响出租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 (6)若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时,承租方必须立即排除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7)租赁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无法保证办理营业执照,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8)本次租赁房屋原承租人尚未搬离。原承租人已承诺若未获得本交易标的的,须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搬离,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原承租人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非原承租人适用)。 (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及附件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袁先生 | 联系电话 | 135****点击查看7216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