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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市车园横二路23****点击查看物流中心1#配套办公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 张震泽
委托代理人: 张震泽 电话: 189****点击查看4004
****点击查看**公司:
贵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区环卫业务外包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项目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中人员条款是针对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其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稳定、高质量的运营,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本项目总预算1.23亿,服务期限3年,服务范围为**市**区范围,项目的运营关系到全区居民的民生,并且区内包含多个网红景点,服务压力强度大,关系到整个**市的旅游生态发展。因此要求项目稳定、高质量的运营,项目运营的关键在于人员的投入,本项目针对人员设置的条件符合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本条款该评分标准的设置是各潜在投标人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运营的需求,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修改详见后续更正公告。
四、处理情况
终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部分成立,****点击查看公司质疑函中提到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我方给予部分采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点击查看
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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