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堂食材技术需求
1、米、面、油类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米、面、油物资包装应分别符合GB/T17109、GB7718、GBT17374的规定和卫生要求,食用油必须印有“非转基因”等标识、有原厂密封措施;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面粉应有防尘、防雨雪、防潮湿等保护设备和措施。大米包装袋上印有大米品名、等级、数量、出厂名、厂家地址及联系电话,还应有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大米、面粉、食用油外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及SC标注,有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干副食品类物资包装上须注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生产地等相关内容。干菜、大料、干货等散装的货物不能有发霉、变质的现象。
3、禽蛋类:外壳完整、洁净,将鲜蛋打开之后,蛋壳内部应为纯白蛋,不能有斑点或污浊,卵白透明,卵黄膜不破裂,卵黄卵白分明,不能有血管形成,不能有腐败等异臭味。光照试验:右手持蛋,左手遮盖光线透视,新鲜蛋整个呈微红色,陈蛋有暗影,腐蛋暗影更多或不透明。振荡试验:将蛋握在手中,使其摇动,新鲜蛋无哑板声,内容物无流动感,无活动声;陈旧蛋由于水分蒸发,内容物缩小,有振荡声。
4、水果类产品须符合GB/T8855等相关检测标准,水果类产品须色泽鲜艳,形体完整,无腐烂、霉变、异味、虫蛀、寄生虫。
5、饮用奶制品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和要求,明确奶制品的真实名称、净含量、SC生产许可标识、配料表、成份表、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及地址、联系电话、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供应商要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控制程序。供应商要有完善的储运及配送管理体系,完善的仓储配送操作规程,具备奶制品储存场所及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运输方式运送奶制品。奶制品的各项技术标准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各项规范要求。
6、无杂质、异味,冻品物资包装完整,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和SC编码齐全明晰,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检查标准。
1、供应商的****点击查看检验所的质量标准,提供的产品必****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提交物资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检疫报告复印件。供应商应保证食材品质,做好食品安全管控,保证食品的安全性,不得有腐烂、变质、发霉、过期食材。
2、供应商应保证及时提供数量准确、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采购人立即封存报经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依照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质量检测认定后,由供应商承担一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所造成的所有损失,不退还履约保证金,若造成刑事责任,****点击查看机关处理。
1、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自然界原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准时送货到配送地点,经验收合格后当面签字确认。
2、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3、供应商安排专人、专车为本项目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车辆应为厢式货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供应商工作人员在配送和搬运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生均由供应商负责。
4、因市场特殊原因,个别食材品种不能及时提供或采购人对物资质量提出异议,供应商应主动与采购人沟通协调,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更换品种,满足需求。
四、配送要求
(一)供应方式:供应商按照采购单位预约的货物数量、质量、时间按时配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由采购单位相关人员组织现场复称、验收、签字登记后入库。
(二)配送车辆及人员:供应商须实行专人专车配送,并负责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和管理,保证人员和车辆遵守采购人相关规定。
(三)供应商需制定应急物资采购保障预案,如遇采购单位人员外出执行公务,须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组织配送服务,供应商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配送服务。
(一)所有商品因验收货物时不能直接判断质量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供应商应作退货处理。
(二)因供应商食材质量问题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全部法律责任。
(三)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内容
1.因市场特殊原因,个别食材品种不能及时提供,供应商应主动与采购单位沟通协调,更换品种,满足需要。
2.物资验收中不合格产品,供应商按照采购单位规定时间内调换,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六、付款方式
(一)结算价格
根据实际采购量按月据实结算
(二)结算方式
1、供应商按照每月按照采购合同交货后,采购单位验收人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
2、供应商送货当日开具供货单,每个月向采购单位申请付款(包含双方签字的供货单和对应发票);如有扣款事项,按扣减后的金额进行结算。
3、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供的付款资料(含正式发票)审核通过后3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4、所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一)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食品如出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质量问题,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收货。此情况出现第一次,采购单位将处以供应商罚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且供应商须向采购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出现第二次,采购单位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二)在供应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若有违反,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供应商供应食品质量问题造成采购单位食用人员身体出现不良反应或食物中毒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并处以当次供应食品价值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四)配送过程中,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换供应货物的品目、数量;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供应商须提前告知,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一部份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