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容:
七、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须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备案,具备有效期内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因本项目不涉及专业施工,依据《消防机构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等要求,现变更为:
七、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须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备案,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除上述要求变更外,原公告其余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