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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邦****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荣
地址:**市桂中大道89号C-5区4-3号一楼
2024年8月20日****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学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公开招标。当事人在被确定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并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了放弃对该项目中标资格的弃标声明函。
今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点击查看16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2690.80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点击查看处罚专户: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278001
开户行:****点击查看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点击查看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点击查看法院强制执行。
****点击查看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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