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6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765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94条
立即监控
联系人6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765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94条
立即监控
****点击查看中心**环卫一体化项目雇主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险采购项目
澄清回复公告01号
致各潜在供应商:
****点击查看中心**环卫一体化项目雇主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险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相关内容及潜在供应商提问做以下澄清回复:
1、关于招标文件中雇主责任险的住院津贴的询问:https://www.****点击查看.cn/zhengce/zhengceku/202510/content_****点击查看819.htm 《****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 这份《****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作为一份顶层监管文件,确实没有在正文中直接列出“雇主责任险”或“附加住院津贴”等具体险种名称。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文件与雇主责任险无关。取消“附加住院津贴”的规定,正是基于这份通知的核心监管原则衍生出的具体执行要求。 https://www.****点击查看.cn/newsDetail_forward_****点击查看1328 2026年2月1日起,**雇主责任险两大核心附加责任“附加24小时意外险”和“附加住院津贴”将正式取消。 非车险业务监管新规于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雇主责任险作为其重要组成,也被要求在今年2月1日前完成产品整改与重新备案。这有望厘清险种边界,纠正雇主责任险领域长期存在的“险种错配”乱象,实现财产险与人身险、健康险的分业规范经营。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是对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导致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保障。但“附加24小时意外险”覆盖员工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的意外风险,属于人身险;“附加住院津贴”则属于健康险,均不具备财险属性。 长期以来,****点击查看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而增设上述附加责任,通过模糊险种边界扰乱市场产品体系。一些险企还借此变相降低主险实际费率、隐性返点,甚至通过虚列费用、拆分保费等方式突破备案费率上限,导致综合成本率上升直至亏损。 为堵住违规竞争漏洞,新保单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增设此类不合规附加责任。但为市场平稳过渡,2026年2月1日前已生效的雇主责任险保单不受本次调整影响。
回复:经核查,金发〔2025〕36号并未明确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取消雇主责任险住院津贴,也未规定新保单不得设置住院津贴责任。相关新闻报道及行业信息不能作为认定采购文件违反监管规定的直接依据。本项目住院津贴属于采购人根据实际保障需求设置的保障标准,供应商应结合自身依法备案并可实际承保的保险产品及承保方案进行响应,并确保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规定。故本项目采购文件不作修改,仍按原文件执行。
2、第五章 技术、服务要求(五)附加条款疑问:本项要求附加团体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保险责任包含猝死保险责任、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突发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责任。 以上三项保险为独立条款,现采购人需三者同时投保,相关责任存在包含关系,即如果发生猝死责任,可能将赔付16万元*3=48万元赔偿金。 常规保险承保事务中,通常为上述三项条款三选一,针对本项,供应商应该如何响应
回复:贵公司提出的第五章技术、服务要求中“附加团体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相关疑问,现答复如下:
采购文件所列“猝死保险责任、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突发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责任”系针对不同保险事故情形设置的保障责任,要求供应商对上述三类情形均提供保险保障。
实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类型及对应保险责任确定赔付项目,仅按照符合条件的其中一种保险责任进行赔付,不重复、不累计赔付。例如,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猝死情形时,按照猝死保险责任进行赔付,不再同时按照“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或“突发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责任”重复赔付。因此,不存在同一事故按照“16万元×3=48万元”进行赔付的情形。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上述三类保险责任进行完整响应,具体赔付以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为准。
特此澄清。
采购人:****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6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