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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市苍**灵溪镇沪**路正方钢业
法定代表人: 王建双
委托代理人: 郑玲平 电话: 150****点击查看5889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经查未能在政采云获取采购文件管理界面内查询到你单位获取采购文件情况,因此不能确定你单位获取采购文件的具体时间。因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故本项目采购质疑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但你单位提交本质疑函的时间为2024年12月03日,故认定你单位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质疑文件,已超过可以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
2、你单位所提及“经我方对本项目实地踏勘及了解,苍**只有一个合法的场地,且己被人租用,且租用方也参与本项目投标,故其他潜在供应商无法租赁及使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消纳场所。”无事实依据。经查苍**灵溪镇行政范围内存在多个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相关消纳场所。
综上,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未依法在法定期限提交质疑文件,故不予受理该质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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