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高新区科创中心安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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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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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美城物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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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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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7:13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点击查看中心安保服务

原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5-08-14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点击查看中心安保服务补疑1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各投标人:

现对****点击查看中心安保服务(项目编号:****点击查看)补疑如下:

1.招标文件P49页“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体系认证:“投标人具有经中国****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防暴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保安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6分。”

我单位认为:(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适用项目为:金融机构、能源企业(如电力/石油设施安保)、大型活动(赛事/演出)及关键基础设施安保项目,与本项目业态关联性不大;

(2)防暴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保安服务认证证书已覆盖暴力风险防控场景,强化暴力事件应急响应能力;

(3)保安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保安服务认证证书是否为同一证书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防暴力管理体系认****点击查看公司不常用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我司认为此2项设定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及排他性。

建议修改为常用的三体系认证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答:不予调整。

(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依据国际标准ISO22301,旨在帮助组织识别潜在威胁(如自然灾害、人为事件、系统故障等),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关键业务在中断后迅速恢复。****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管委会核心办公场所,需保障在突发事件(如电力中断、网络攻击、公共卫生事件)中安保服务持续运行,具有较强相关性。

(2)保安服务认证证书虽涵盖部分暴力防控内容,但单一资质无法替代专项认证的深度。

(3)保安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保安服务认证证书为两种证书。

2.招标文件P49页“拟委任人员资格”的“3.其它人员(本小项满分4分):(1)具有智能楼宇管理员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2分。”

我单位认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点击查看政府办公楼专职保安服务,智能楼宇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安保岗位实际工作内容不相关,属于不必要的职业资格限制。我司认为此项设定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及排他性。

建议修改为与保安紧密相关的证书,如保安员、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答:不予调整。智能楼宇管理员职业技能涉及安防系统操作和集成平台维护,安防系统操作包括监控设备调试、报警信息处理、门禁权限管理,集成平台维护包括系统故障排查、初判考评涉及弱电智能化系统的基本操作,科创中心项目采用中央监控平台集**防、消防等系统(见招标文件“智能监控”“消防协管”要求),具有较强关联性。

3.招标文件第48页,投标人荣誉:“2、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劳动保障或劳动关系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劳动保障或劳动关系类荣誉已被取消,暂停评选。招标文件中设置已暂停评选的荣誉作为加分条件,此项评分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我司认为该项评分标准与本项目安保服务的核心需求无直接关联。

招标文件规定第48页,投标人荣誉:“3、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服务的公众建筑类项目)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安全防范类(或物业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我司认为“安全防范类”表述范围较窄,建议修改为“安保类”,以确保评审标准的准确性和包容性。

针对上述情况,现提出如下诉求:

请求:将“1、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先进(或优秀或示范)集体(或单位)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2、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劳动保障或劳动关系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3、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服务的公众建筑类项目)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安全防范类(或物业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修改成:“1、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先进(或优秀或示范)集体(或单位)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

2、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服务的公众建筑类项目)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安保类(或物业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

答:将“3、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服务的公众建筑类项目)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安全防范类(或物业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修改为“3、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服务的公众建筑类项目)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安保类(或物业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其余不予调整。

劳动保障或劳动关系类荣誉所要求奖项在**范围内的均予认可,并非限定**本地奖项,经了解,诸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工业园区”等劳动关系类奖项目前仍在颁发。故不予调整。

4.招标文件第48页,投标人业绩:“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单合同金额不低于230万元的公共建筑安保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本小项满分12分”。且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4个。该条款仅以230万元为单一评分门槛,未考虑不同规模业绩对投标人服务能力的差异化体现,可能导致评分标准片面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机会,且数量限制可能排除小微企业且部分具备中小型项目经验的潜在投标人。

上述标准仅认可230万元以上业绩,未对100万-2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业绩设置梯度得分,无法全面反映投标人在不同规模项目中的服务经验和履约能力。例如,100万-230万元的公共建筑安保业绩同样需要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管理能力,却无法获得对应分值,可能排除部分具备中小型项目经验的优质投标人。单一金额门槛可能对中小企业或新进入市场的投标人构成歧视,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请求:建议将“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单合同金额不低于230万元的公共建筑安保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本小项满分12分”修改成“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单合同金额不低于230万元的公共建筑安保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单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不高于230万的公共建筑安保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单合同金额不高于100万元,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本小项满分12分”同时删除“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4个”的限制。

答:不予调整。根据《**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业绩涉及金额、建筑面积、长度等指标的,原则上只设置一项,且不超过该项对应指标的70%”,招标文件设定符合相关要求。

5.招标文件第48页,体系认证:“投标人具有经中国****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防暴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保安服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6分”。其中,“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主要针对组织在突发中断事件中保障关键业务持续运行的能力,通常适用于金融、通信、医疗等对业务连续性要求极高的行业。而本项目为公共建筑安保服务,核心需求是人员安全防范、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与“业务连续性管理”无直接关联。强制要求该认证将增加投标人不必要的成本负担,且无法有效评估其安保服务能力,与本项目安保服务的核心需求关联性较弱,建议取消该认证要求。

答:不予调整。详见提问1的回复。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荣誉”第2项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劳动保障或劳动关系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该条款以“劳动保障或劳动关系类荣誉”作为评分依据,存在评审标准不统一、主观性较强的问题,建议修改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书面审查信用等级A级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答:不予调整。详见提问3的回复。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荣誉”第3项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服务的公众建筑类项目)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安全防范类(或物业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该条款中“安全防范类”表述范围过窄,与项目核心需求“安保服务”不完全匹配,建议修改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服务的公众建筑类项目)获得****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安保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答:详见提问3的回复。

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标准的“体系认证”项要求投标人提供“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据此加分,该要求缺乏必要性与关联性,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建议将体系认证中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取消。

答:不予调整。详见提问1的回复。

9.招标文件第95页,“注:以上人员要求除安全主管(项目负责人)外不作为初审,除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分条件外,投标文件无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修改为:“注:以上人员要求不作为初审,除附录4、附录5及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投标文件无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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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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