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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分场地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37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4-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24 |
出租底价 | 83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宣小姐、陈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点击查看5367、0571-****点击查看5587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点击查看分场地 | ||
坐落位置 | 下**再行路70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点击查看929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66.58 | |||
房屋用途 | 公共设施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场地位于**市**区再行路70号,招租面积约7443.74平方米。租赁场地无单独不动产权证,为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点击查看929号的部分。租赁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量所得,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租赁场地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场地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4、本次租赁场地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现已****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截止目前出租方尚未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300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7443.74 | ||||
租赁期 | 2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1/3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
出租用途要求 | 停车场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场地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点击查看929号: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产,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非住宅。租赁期间,租赁用途涉及需要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审批并承担审批手续所需相关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如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无法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行政审批类相关手续导致承租方确实无法使用的,承租方有权在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解除合同。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并书面通知承租方后,双方另行签署场地租赁解除合同予以解除。场地租赁解除合同签署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退还承租方已实际支付的全部租金,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超过上述期限的,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及相关责任损失赔偿。 (4)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场地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5)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按《****点击查看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办公厅****点击查看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场地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行政审批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场地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场地租赁合同》,收回该场地,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由此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如承租方确需转租的,应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7)此****点击查看停车场,租赁期间,如遇政府重大活动、政府要求、供水安全保障或其他因素,承****点击查看政府或出租方安排。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予以赔偿。(8)如确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如出租方提前6个月通知承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应无条件归还房屋。如承租方需提前退租需提前6个月通知。(9)本次租赁场地目前使用的进出通道不在出租方土地红线范围内,成交后承租方须与出租方协商相关进出通道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场地租赁合同》样本。3、本项目场地交付以附件《场地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各年年租金累计额2%计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各年年租金累计额1%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方经理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9823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场地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场地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