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前附表10.4.1资格审查方式、投标人须知3.5资格审查资料、第三章评分办法联合体投标中均要求联合体最多允许2家单位;如果不是联合体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
现变更为:联合体最多允许3家单位;如果不是联合体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
本项目要求联合体最多允许3家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