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路221号(门牌号217号-221号)1-3楼(部分)商业用房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104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6-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6-27 |
出租底价 | ****点击查看94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点击查看5587、****点击查看5368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点击查看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路221号(门牌号217号-221号)1-3楼(部分)商业用房 | ||
坐落位置 | **市**路221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点击查看809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013.56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路217号,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为杭房权证上移字第****点击查看80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其中1楼出租面积约500平方米,2楼出租面积约540平方米,3楼出租面积约210平方米,合计出租面积约1250平方米,详见附件出租范围图。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2025年9月10日,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点击查看940元/年 | |||
出租面积(㎡) | 1250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拟自2025年9月11日起(若未能在上述日期交付的,具体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各期租金由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1.5%,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按首年2个月租金计收,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房屋租金和附属设备使用费、水、电等费用,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用于商业、金融业、服务业,不得经营餐饮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租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为商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如因租赁房屋的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能随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不能破坏墙体结构、拆墙、移墙、开门等。若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规划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许可后,承租方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 (7)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如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8)承租方须承诺以下事项:①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②财产未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③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纪、违规以及不良信誉记录;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全责任事故;⑤近三年内承租方未与出租方及其关联****点击查看商贸****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企业,含全部直接及间接参股企业)发生过合同争议纠纷、仲裁或诉讼。 (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3、标的的交付: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的,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 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时间难以确定的,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且不追究出租方因上述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的任何责任。在出租方向承租方实际交付房屋时,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和租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若承租方等待接收房屋的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且因客观原因出租方仍无法腾空房屋向承租方交付的,在房屋实际交付前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付的租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承租方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各年累计租金1.5%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张品品 | 联系电话 | 159****点击查看0087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