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2.不得从事扰民的营业种类,且保证在出租资产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报名时填写的租赁经营用途,不得超范围、超面积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重新组织公开招租,承租方已缴纳的所有价款均不予退还;4.出租方按约定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固定设施的结构及消防配套设施,确需改造 的,须报出租方书面同意;5.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本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装修改造而形成的建筑部分均由出租方按现状无偿承继,对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貌;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按时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垃圾卫生、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物业费等费用。7.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承租户优先;现租赁户非原承租户时,原承租户所有附着物包括前期投入费用、安全责任等,由现租赁户找原承租户协商解决,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并对原承租户进行清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