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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点击查看食堂一、二层经营权转让
原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点击查看食堂一、二层经营权转让
原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4日 09: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点击查看食堂一、二层经营权转让答疑
各投标人:
现招标人对****点击查看食堂一、二层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答疑如下:
(一)疑问一:“食堂经营业绩”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学校食堂项目经营业绩的(含正在经营),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18分。”
1、此项要求设置“特定行业区域业绩”门槛:要求必须为“学校食堂业绩”,****点击查看学校餐饮经验但具备同等团膳服务能力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特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
2、分值设置畸高:18分仅绑定单一业绩类型,远超合理权重(通常同类项目业绩分占比不超过10%),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
3、建议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学校、机关单位、医院等食堂项目经营业绩的(含正在经营),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18分。
答:针对“食堂经营业绩”要求设置“特定行业区域业绩”门槛、分值设置畸高等问题,经复核,我方认可该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
原文内容一:“食堂经营业绩”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学校食堂项目经营业绩的(含正在经营),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18分。”
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学校、机关单位、医院等食堂项目经营业绩的(含正在经营),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18分。
(二)疑问二:“体系认证”中要求“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一级)得3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一级以下,得2分;”
1、认证适用范围错误: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认证主要针对工贸、危化企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而餐饮企业适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体系》,两者评价标准完全不同;
2、排斥中小餐饮企业:餐饮行业普遍不持有工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该条款变相限制竞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的规定;
3、建议修改为具有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
答:针对“体系认证”中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适用范围错误及排斥中小餐饮企业的问题,我方核查后认为意见合理。
原文内容二:“体系认证”中要求“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一级)得3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一级以下,得2分;”
修改为:具有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
(三)疑问三:“项目团队”中要求“一、项目经理1人(满分7分)1、具有一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4分,具有二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3分,具有三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2分;2、具有食品安全总监证书的得3分。三、烹调师1人(满分4分)1、具有三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2分;2、具有食品安全总监证书的得2分。六、农产品食品检验员3人(满分6分)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2分。”
1、****点击查看小学食堂项目,其服务重点在于保障学生日常膳食供应的安全、营养与稳定。****点击查看实验室检测,检验员证书多针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与食堂实际需求脱节。相关法****点击查看小学食堂配备特定数量专属食品安全总监及农产品检验员证书人员,****点击查看小学食堂运营实际需求,增加企业成本与准入门槛,不利于市场充分竞争,有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之嫌。
2、国务院2016年已取消《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许可(人社部发〔2016〕68号),将已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评分项,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违反《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7)73号〕中“不得将已取消的职业资格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3、建议修改为:一、项目经理1人(满分7分)1、具有一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4分,具有二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3分,具有三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2分;2、具有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得3分。三、烹调师1人(满分4分)1、具有三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2分;2、具有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得2分。六、食品安全管理员3人(满分6分)具有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每提供1人得2分。
答:关于“项目团队”中资格要求与实际需求脱节、引用已取消职业资格的问题,经核实,投标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符合相关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我方核查后认为意见合理。
原文内容三:“项目团队”中要求“一、项目经理1人(满分7分)1、具有一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4分,具有二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3分,具有三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2分;二、厨师长1人(满分7分)”2、具有食品安全总监证书的得3分。三、烹调师1人(满分4分)1、具有三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2分;2、具有食品安全总监证书的得2分。六、农产品食品检验员3人(满分6分)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2分。”
修改为:一、项目经理1人(满分7分)1、具有一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4分,具有二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3分,具有三级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2分;二、厨师长1人(满分7分)2、具有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得3分。三、烹调师1人(满分4分)1、具有三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证书的得2分;2、具有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得2分。六、食品安全管理员3人(满分6分)具有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每提供1人得2分。
(四)疑问四:招标文件第42页关于具有经中国****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认证要求中:
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一级)得3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一级以下,得2分;
****点击查看总局2018年的12号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GB/T3300)针对工业制造场景设计,与食堂实际低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控)严重脱节,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覆盖范围为:物理性风险(大型机械伤害、高空坠落)、化学性风险(危化品泄露)、爆炸风险(危化车、车间),而食堂实际风险为食品安全管控、水、电、气的合规使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认证范围完全不一样,经调研**市近两个月40****点击查看小学食堂招标仅本项目要求该证书,且该证书认证需投入数万元以及一年以上周期,(对企业规模、纳税等级都有要求)中小微餐饮企业因成本高、注册年限、认证周期、纳税等级等原因难以获取该证书,而大型团餐企业因业务规模大、信用等级高已持有该证书,形成事实垄断、设置此条评分项目的在于排斥中、小微企业的参于。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第2章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违反了《招投标法》第32条<3>涉嫌为特定企业设置门槛。与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文件精神“背道而驰”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以及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点击查看学校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核心需求为现场烹饪管理服务,核心风险为食品安全管控,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点击查看中学食堂,这种小规模餐饮场景,常规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足够覆盖风险范围。《****点击查看小学食堂管理办法》并未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列为必备要求,设置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属于过**求与项目规模以及性质不相匹配,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明确禁止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或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资质证书。
建议删除此条评分项。
答:见上述疑问二回复。
(五)疑问五:招标文件第43页关于健康管理师的评分要求中:具有三级及以上健康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
根据《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健康管理师核心职责为慢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预防、义诊活动、康复指导,而学校食堂实际需求为:食品安全管控(食材存储、加工卫生)、营养搭配、现场操作(烹饪流程管理)。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20条中小学食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营养配餐师,(未有明确要求配备健康管理师一说)。另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3、4条关键岗位人员资质仅限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营养师(非健康管理师)。
综上所述,设置健康管理师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错位,健康管理师与食堂核心需求(食品安全、营养搭配、卫生管理)无实质关联,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禁止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设定特定行业证书、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同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明确禁止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件。
建议:删除该评分项。
答:健康管理师的核心职责包括“营养指导”“慢性疾病预防”“健康干预”等,这与学生群体的营养健康管理需求高度契合——其专业能力可辅助食堂在常规营养配餐基础上,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生理特点提供个性化营养建议,预防因饮食不当导致的健康问题,属于项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法规禁止的是“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本项目中,健康管理师的专业能力直接服务于“学生饮食健**障”这一核心合同目标(包括营养健康指导、预防营养相关疾病等),属于合同履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而非“无关条件”。与教育部规定无冲突。故不予修改。
(六)疑问六:招标文件第43页关于农产品食品检验员的评分要求中: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3人(满分6分),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2分。
1.违背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
食材检验法****点击查看政府职能部门和供****点击查看政府职能部门检测或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食堂承包企业负责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学校等集中单位的食堂应严格蹲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标准,重点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索取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未要求食堂自建检验能力,而是强调溯源管理和供应商资质审核。教育部等三部委第45号令《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12条:学校食堂经营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而非检验人员)第21条,重点规范采购行为,要求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禁止采购来源不明、无检验报告的食品。第24条,明确大宗食品应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有供应商提共各种检验检测报告。
其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4章“进货查验”要求留存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也并未要求自行检验。
综上,****点击查看学校食堂配备农****点击查看实验室,经营承包单位其法定****点击查看政府或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而非自行检测。
2.缺乏实施条件,学生食堂无专业设备、环境及资质支撑检验工作。
专业设备与资质的缺失,如农产品检测(农残、兽残、重****点击查看实验室(如GC-MS.HPLC等设备)无菌环境及CMA/CNAS认证资质,单个食堂无法承担百万元设备投入及维护成本。即使配备快检设备(如农残速测卡)其结果仅具初筛参考性,不能替代法定检测报告,且需专业人员操作(而非普通“检验员”可胜任),法定检验员需持证上岗(如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点击查看实验室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而非在食堂现场操作。食堂若仅设置“名义检验员”,其实质就是虚设岗位,为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做”用来控分。食材安全应通过索证索票,溯源管理等可量化评估,而非虚设岗位。
综上所述,该评分项变相要求企业配备高资质检验员,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明确禁止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或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资质证书。与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道而驰,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建议删除该评分项。
答:见上述疑问三回复。
(七)疑问七: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 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标准3.体系认证: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一级)得3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一级以下,得2分;
事实依据:****点击查看总局2018年的12号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GB/T3300)针对工业制造场景设计,与食堂实际低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控)严重脱节,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覆盖范围为:物理性风险(大型机械伤害、高空坠落)、化学性风险(危化品泄露)、爆炸风险(危化车、车间),而食堂实际风险为食品安全管控、水、电、气的合规使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认证范围完全不一样,经调研**市近两个月40****点击查看小学食堂招标仅本项目要求该证书,且该证书认证需投入数万元以及一年以上周期,(对企业规模、纳税等级都有要求)中小微餐饮企业因成本高、注册年限、认证周期、纳税等级等原因难以获取该证书,而大型团餐企业因业务规模大、信用等级高已持有该证书,形成事实垄断、设置此条评分项目的在于排斥中、小微企业的参于。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第2章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违反了《招投标法》第32条<3>涉嫌为特定企业设置门槛。与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文件精神“背道而驰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以及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点击查看学校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核心需求为现场烹饪管理服务,核心风险为食品安全管控,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点击查看中学食堂,这种小规模餐饮场景,常规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足够覆盖风险范围。《****点击查看小学食堂管理办法》并未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列为必备要求,设置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属于过**求与项目规模以及性质不相匹配,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明确禁止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或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建议疑问事项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一级)得3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一级以下,得2分;删除此条评分项。
答:见上述疑问二回复。
(八)疑问八: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标准3.体系认证:5、具有餐饮管理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
事实依据:我司的食堂餐饮服务认证证书与餐饮管理服务认证证书为同一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食堂餐饮服务认证证书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
(九)疑问九: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标准4.项目团队:六、农产品食品检验员3人(满分6分)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2分。事实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我司拟配备的2名检验员持有国家认可的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完全满足法规对检验人员资质及最低配置的要求,可独立完成法定检验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3:建议疑问事项3、六、农产品食品检验员3人(满分6分)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2分。修改为:农产品食品检验员2人(满分6分)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3分。
答:见上述疑问三回复。
(十)关于招标文件第44页“项目团队注”的澄清:
招标文件第44页“项目团队注(2)”中“以上所有人员不得兼任,同一人员具有不同等级的同类资质证书不累计计分,仅按最高分计分一次;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健康管理师、农产品食品检验员,需提供“技能人才评价证书**联网查询”(网址:http://jndj.****点击查看.cn/)网站查询截图;”更正为“以上所有人员不得兼任,同一人员具有不同等级的同类资质证书不累计计分,仅按最高分计分一次;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健康管理师、农产品食品检验员,需提供“技能人才评价证书**联网查询”网站查询截图;”
招标文件第44页“项目团队注2、”中“食品安全总监证书需提供****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中心人员能力验证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点击查看.cn/)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更正为“食品安全总监证书需提供****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中心人员能力验证综合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
本项目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5年8月20日10:00,开标地点变更为**市**县店埠镇深秀路2****点击查看中心四楼 1号开标室。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本答疑不一致的,以本答疑为准,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招标人:****点击查看
联系人:李业元
地址:**县**西路88号
联系方式:138****点击查看3926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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