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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机关民警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点击查看 | ||
行政区域 | **省 | 公告时间 | 2025年06月04日 11:08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5年05月29日 | 更正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梁哲恺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点击查看3095-8001 | ||
采购单位 | ****点击查看 | ||
采购单位地址 | **省**市**区新涵大街208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94-****点击查看450 | ||
代理机构名称 | ****点击查看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区华大街道五四路321号 琴亭大厦 A区第七层A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591-****点击查看3095-8001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机关民警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9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商务要求第7点 履约保证金相关要求的描述变更
原招标文件相关描述如下:
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若本项目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制造商为中小型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5%,若本项目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制****点击查看监狱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4%),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交,如中标人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履行完毕,经采购人确认双方无未了事项后,中标人凭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证明、相关单据及书面申请,采购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天内予以无息退还。
变更为:
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为中型、小型企业的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为微型企业(含残疾人、监狱企业)的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4%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交,如中标人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全部事项履行完毕,经采购人确认双方无未了事项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书面申请10日内无息退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6月04日
无
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新涵大街2089号
联系方式:0594-****点击查看4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华大街道五四路321号 琴亭大厦 A区第七层A室
联系方式:0591-****点击查看3095-8001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梁哲恺
电话:0591-****点击查看3095-8001
****点击查看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