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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安保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9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问题:磋商文件业绩评分条款仅认可“已履约完毕”业绩,排除正在履约同类安保业绩,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
事实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供应商业绩”评分条款约定:“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安保服务业绩(已履约完毕),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高得9分。”
该条款将评分业绩限定为已履约完毕,排除了正在****点击查看机关、事业单位安保服务同类业绩。正在履约的安保服务项目,同样能够客观反映供应商同类项目服务经验、项目实施能力、人员管理水平与履约实力,完全可以****点击查看医院安保项目的服务能力。****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同类安保服务类项目,均将正在履约的同类业绩纳入评审计分范围,本项目仅接受已履约完毕业绩,变相缩小合格业绩范围,对存在大量优质在履约同类项目数量不足的供应商构成限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限制潜在供应商情形。
请求: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业绩评分条款进行更正,将正在履约的、2023年1月1****点击查看机关(或事业单位)安保服务业绩纳入本项业绩得分范围。
答复: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1.本项目要求“已履约完毕”业绩,是为客观评价供应商最终履约效果、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该条款对所有供应商一视**,未针对特定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不存在不合理限制。
3.正在履约业绩尚未完成合同周期,最终履约质量、服务效果无法确认,不能完整证明履约能力。
4.多地做法不构成法定强制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08日
无。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省**市**县上派镇青龙路与站下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51-****点击查看6927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
联系方式:0551-****点击查看8796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 话:0551-****点击查看879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安保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9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问:1.(内容或条款) 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3综合评分人员配备“三、其他工作人员(保安队长、消防中控室人员除外,满分10分):具有三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2分,满分10分。”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已暂停保安师/员证书的颁发,此类评分标准多以保安师/员或保卫管理员同等认可,且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点击查看**部)直接颁发,由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但其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由人社部保障,国家技能人家评价网均可查询真伪。中华人民****点击查看**保障部于2020年7月发布《****点击查看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0号)》文件已明确说明保安员调整为准入类证书。且2020年7月份以后保安员职业资格已不再评价。
3.(建议)修改为“三、其他工作人员(保安队长、消防中控室人员除外,满分10分):具有三级及以上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提供 1 人得2分,满分10分。”
答复:现将“三、其他工作人员(保安队长、消防中控室人员除外,满分10分):具有三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2分,满分10分。”修改为:“三、其他工作人员(保安队长、消防中控室人员除外,满分10分):具有三级及以上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2分,满分10分。”
更正日期:2026年09月30日
无。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省**市**县上派镇青龙路与站下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51-****点击查看6927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
联系方式:0551-****点击查看8796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 话:0551-****点击查看8796